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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自治区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

来源:那曲市经信局 访问量: 发布日期:2022-11-21

  为规范我区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,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《关于促进中小企业“专精特新”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工信部企业〔2013〕264号)、《关于开展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厅企业函〔2018〕381号)和《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“专精特新”发展的工作方案》(藏经信发〔2020〕56号)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一条  开展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认定管理,旨在引导中小企业抓住“一带一路”和南亚大通道建设、中国制造2025和“互联网+”行动实施等重大历史机遇,走“专精特新”发展之路,增强核心竞争力,培育一批发展战略专业化、管理及生产精细化、产品或服务特色化、技术或经营模式新颖化,在细分行业内技术领先、产品质量优、市场份额高、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。

  第二条  按照科学、公正、公平、公开、自愿申报的原则,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统筹推进全区中小企业“专精特新”发展工作,负责组织开展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。

  第三条  申报西藏自治区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2项共性条件和任何一项专项条件,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。

  (一)共性条件

    1. 规模效益。在我区登记注册2年以上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的中小企业。属于各市(地)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培育的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。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,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不低于10%,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%。发展前景好,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。

    2.管理水平。企业经营管理者具有战略眼光和开放思维,能紧跟市场发展步伐,注重加强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;企业基础管理和专项管理科学规范,诚信经营,信誉良好,积极履行社会责任;具有相应的研发机构,从事研发的专(兼)职科技人员5人以上。

    (二)专项条件

    1.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,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,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,能为大企业、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零部件、元器件和配套产品及服务。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,某一产品在细分市场处于全区领先地位,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20%以上,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60%以上

   2.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,开展精细化生产、管理和服务,装备水平同行业领先,产品质量精良。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,拥有自主品牌,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品牌或驰名商标2项以上。

   3.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,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,采用独特工艺、技术、配方或原料,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,具有独特性、独有性、独家生产特点。企业拥有专利、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,并在生产中应用。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%。

    4.新颖化具有持续创新能力,依靠自主、转化、联合或引进消化吸收等方式,开展技术创新、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,培育新的增长点,形成新的竞争优势;积极发展新型业态,采用现代信息技术,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。

  (三)限制条件

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,不得认定为自治区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:

  1.提供虚假信息的;

  2.近2年发生过安全、质量事故的;

  3.环保不达标或近2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;

  4.有偷税、漏税行为的;

  5.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;

  6.有其他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。

  第四条  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,认定自治区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,录入全区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信息库。

  第五条  申报认定的企业,需提供以下材料,由所在市(地)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

(一)《西藏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》(见附件)。

(二)《西藏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》(见附件)。

  (三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

  (四)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2年度审计报告。

(五)企业基本情况材料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、证书等复印件

1. 专业化与大企业、大项目龙头企业签订的关键零部件、关键元器件、配套产品或配套服务协议,主导产品和服务相关认证、执行标准以及在国内或内细分市场地位说明材料

2. 精细化企业管理体系制度文件及执行凭证(审批及执行流程),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,企业人员及培训材料,企业精细化管理、装备水平、管理效益、产品品牌和市场比较优势说明材料。

3. 特色化企业发明专利、软件著作权、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,企业弘扬传统技艺文化、生产具有特色产品的相关注册商标、获奖证书、企业信用认证和说明材料。

4. 新颖化2年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独特、独有的工艺、配方等专有技术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,企业研发机构及研发人员相关凭证,企业有关发展“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”等四新经济、信息化投入及应用水平说明材料。

(六)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

(七)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(见附件)

  第六条  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评审,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,严格按程序对评审合格的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进行公示、公布和授牌。

  第七条  经认定的自治区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,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整合相关公共服务资源,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重点培育扶持。

  (一)推荐享受国家、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。

  (二)支持开展技术改造,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。

  (三)推荐进入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;支持金融、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。

(四)支持参加专业展会,发展电子商务,开拓国内外市场。

五)支持申报国家驰名商标和自治区知名品牌。

  (六)开展跟踪服务,帮助企业解决在产学研合作、管理咨询、人才培育、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个性化诉求。

  第八条  对自治区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,企业每年逐级上报生产经营情况(附年度审计报告),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每3年组织复核一次。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,取消 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称号。

  第九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, 真实反映数据,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、虚报伪造数据,经调查属实的,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撤销其称号,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。

  第十条 自治区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事件,且被有关部门处理的,取消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称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。

 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更名、重组等重大调整的,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文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办理更名等手续,逾期不报的,视为自动放弃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资格。

 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列入全区重点中小企业监测体系和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目录库,企业按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。

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1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

附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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