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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改委印发 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》

来源:那曲市经信局 访问量: 发布日期:2022-11-25

国家发改委重新修订印发了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(2020年本)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,适用范围包括重庆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、西藏、陕西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、新疆(含兵团)、内蒙古、广西等西部12省(区、市)。此次修订重点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: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。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。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。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、强弱项。

 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《目录》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,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%以上的企业。2020年4月,发改委出台了《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》,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,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我区鼓励类产业

1. 特色农林畜产品生产及加工

2. 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

3.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、建设及运营,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

4. 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(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限制类、淘汰类项目除外)

5. 西藏特色食品加工、饮品加工(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限制类、淘汰类项目除外)

6. 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

7. 公路旅客运输

8. 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

9. 口岸物流设施(物流仓库、堆场、装卸搬运工具、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)建设及经营;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

10. 医疗机构经营

11.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、生活垃圾治理、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

12. 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、通信、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

13. 藏医药研发、生产、销售

14. 服务“三农”、小微企业、专合组织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

15. 特色产品溯源技术开发及应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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